:: BACK :: 回到首頁    

有關酒類文件 - 規範與改變 ( Regular & Changes )

chateau condamine bertrand-tourism gastronomy wine languedoc-cepages syrah merlot cabernet sauvignon-wine AOC coteaux languedoc-vine grower wine france-negociant wine languedoc south france-wine france castel languedoc AOC-export wine pays d'oc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  
2010-03-15

        为进一步规范葡萄酒(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列22042100)的进口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并应当根据实际进口葡萄酒的酒标,在“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品名、品牌(中、外文),如“干红葡萄酒,十字木桐古堡CHATEAU CROIX MOUTON”;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葡萄酒的容器容积、年份和产区,如“瓶装750ML,2004年,波尔多产区”,如果酒标上已注明等级的(如AOC、VDQS、VIN DE PAYS等),应当在该栏目填报。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除提交目前海关规定要求的单证和资料外,还应向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内容完整、文字清晰的进口葡萄酒酒标(包括正标、背标)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不低于300万像素)彩色打印件。

       (二)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进口无法提交原厂商发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应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发票上应当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三、对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海关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报关单申报的内容与酒标内容不符的,海关将按申报不实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chateau condamine bertrand-tourism gastronomy wine languedoc-cepages syrah merlot cabernet sauvignon-wine AOC coteaux languedoc-vine grower wine france-negociant wine languedoc south france-wine france castel languedoc AOC-export wine pays d'oc

法國頒佈新的波爾多中級酒莊酒標制度 05-Jan-2010

法國新的中級酒莊酒標制度已經得到法國農業部的認可,新法令由法國總理弗朗索瓦·菲永(Francois Fillon)簽署。這亦表示2008年份之後的「中級酒莊」——Cru Bourgeois這一名稱將再次出現在梅鐸(Médoc)產區的葡萄酒標上。但這一次標有Cru Bourgeois字樣的葡萄酒則是品質的保證,而非實際的酒莊分級標誌。 

今後,梅鐸產區的酒莊每年都有權申請使用Cru Bourgeois,但產品必須接受必維國際檢驗集團(Bureau Veritas)的驗證。在進入市場前,這些葡萄酒將提交有關部門進行盲品。時間大約在葡萄收穫後兩年,如08年份的葡萄酒將在2010年進行品評。 

中級酒莊聯盟主席Frédérique de Lamothe相信,對酒莊和消費者而言,新酒標制度將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2003年,共有 247家酒莊入選中級酒莊,但由於隨後的法律爭端,這一稱號被取消。此次共有300家酒莊申請「Reconnaissance Cru Bourgeois」中級酒莊酒標。 

儘管最終獲選名單要待2010年初才能公佈,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先前被評為中級酒莊特級級別(Cru Bourgeois Exceptionnel )的九家酒莊中,會有幾家入選新體系。
 

新修訂葡萄酒國家標準08年實施

 

經過修訂的葡萄酒國家標準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在生產領域裏實施,並由推薦性國家標準改為強制性 國家標準。本次修訂新增加了按含糖量對葡萄酒進行的分類。對於業界普遍關注的年份葡萄酒、品種葡萄酒和產地葡萄酒,新標準即《葡萄酒》(GB15037-2006)給出了定義,並按色澤將葡萄酒分為白葡萄酒、桃紅葡萄酒和紅葡萄酒;按含糖量將葡萄酒分為幹葡萄酒、半幹葡萄酒、半甜葡萄酒和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將葡萄酒分為平靜葡萄酒和起泡葡萄酒。根據標準,幹葡萄酒是指含糖(以葡萄糖計)小於或等於每升4克,或者當總糖與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小於或等於每升2克時含糖最高為每升9克的葡萄酒;半幹葡萄酒是指含糖大於幹葡萄酒,最高為每升12克,或者當總糖與總酸的差值小於或等於每升2克時含糖最高為每升18克的葡萄酒。半甜葡萄酒是指含糖大於半幹葡萄酒,最高為每升45克的葡萄酒;甜葡萄酒是指每升含糖大於45克的葡萄酒。平靜葡萄酒是指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小於 0.05兆帕的葡萄酒;起泡葡萄酒是指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等於或大於0.05兆帕的葡萄酒。新標準還將特種葡萄酒納入規範之列,特種葡萄酒是指用鮮葡萄或葡萄汁在採摘或釀造工藝中使用特定方法釀制而成的葡萄酒,包括利口葡萄酒、葡萄汽酒、冰葡萄酒、產膜葡萄酒、加香葡萄酒、低醇葡萄酒、脫醇葡萄酒和山葡萄酒等。值得注意的是,新標準的“術語和定義”屬強制性條款,其含義,如年份葡萄酒的年份必須是指葡萄採摘的年份,甜葡萄酒必須是每升含糖大於45克的葡萄酒等。新標準改為強制性標準並增加了根據含糖量進行的分類和感官分級評價的描述。衛生指標按強制性國家標準《發酵酒衛生標準》執行,總酸以實測值表示,還增加了檸檬酸、銅、甲醇、防腐劑限量指標以及淨含量的要求。新標準要求,所有產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的著色劑、甜味劑、香精、增稠劑。理化指標屬強制性條款,共有酒精度、總糖、幹浸出物、揮發酸、檸檬酸、二氧化碳、鐵、銅、甲醇、苯甲酸或苯甲酸鈉、山梨酸或山梨酸鉀11項指標。新標準將葡萄酒分為優、優良、合格、不合格和劣質品5個等級,分級的要求在資料性附錄中,不屬於強制性條款。

chateau condamine bertrand-tourism gastronomy wine languedoc-cepages syrah merlot cabernet sauvignon-wine AOC coteaux languedoc-vine grower wine france-negociant wine languedoc south france-wine france castel languedoc AOC-export wine pays d'oc

2008財政司司長財政預算案(演辭)
酒類貿易和集散業務
112. 接著我會談談酒類貿易和集散業務。根據業界估計,在日本以外亞洲地區的餐酒消費額,目前佔全球市場約百
分之七,總值約為550億元。業界預測,這個區域的餐酒消費額未來會有可觀增長,而增幅最大的地區包括內地、
香港、新加坡、南韓及台灣。
113. 香港的優越地理位置、先進運輸物流基建及國際推廣經驗,有利發展與優質餐酒相關的貿易、貯存及集散業務。
114. 現時,倫敦是全球優質餐酒的貿易和集散中心。業界表示,當中有不少業務為香港公司擁有。有業內人士估計,
如果香港積極發展與優質餐酒有關的各類業務,我們在餐酒貿易、貯存和拍賣方面的生意額,可能有高達總值40億元的
增長。長遠而言,我們相信也可為那些與餐酒貿易有協同效應的經濟活動,例如飲食服務、旅遊、品牌推廣和展銷、餐
酒欣賞和教育等,創造更有利的發展條件,並可開創新的職位。

115, 在考慮發展潛力和職位的創造後,我認為應該支持這些業務在香港進一步發展。業界曾表示,目前的酒稅和相關的行
政管制措施,是妨礙與餐酒有關業務發展的主要因素。我建議即時免收葡萄酒、啤酒及其他非烈酒酒類飲品的應課稅品稅,
並在法例修改後,撤銷有關的行政管制措施,以方便這些酒類飲品的進出口和貯存。政府每年會少收約5億6,000萬元。

chateau condamine bertrand-tourism gastronomy wine languedoc-cepages syrah merlot cabernet sauvignon-wine AOC coteaux languedoc-vine grower wine france-negociant wine languedoc south france-wine france castel languedoc AOC-export wine pays d'oc

撤銷葡萄酒有關牌照/許可証的管制通知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20日 13:10:41  來源:中國商品交易中心
    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衛生部、國家商檢局聯合製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維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酒類,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種進口預包裝瓶裝酒、進口桶裝酒、進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國境內分裝、加工後分裝的發酵酒(葡萄酒香檳酒、果酒等),蒸餾酒(威士忌、白蘭地、幹邑、伏特加、朗姆酒、穀物酒等)和配製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條 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管理。    第四條 對進口酒類在國內市場實行下列管理:    (一)海關監管管理。    (二)衛生監督管理,包括口岸衛生監督檢驗(衛生檢疫、"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誌"和衛生證書管理等)和國內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管理。    (三)品質監督管理。    (四)市場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五)稅收徵管管理等。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流通活動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進口酒類口岸管理    第六條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品質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入我國境內的進口酒類(包括免稅進口酒類)依法進行監督檢驗。 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酒類輸出國(地區)產地衛生證明。 進口酒類(不包括免稅進口酒類)應根據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加貼中文標簽。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品質監督檢驗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督檢驗。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誌",簽發衛生證書(正本、副本)。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口。    第七條 海關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管,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海關憑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放行通知單並徵稅後驗放。    第三章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    第八條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是指對進口酒類的批發、零售和儲運等流通環節的管理。    第九條 從事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有健全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進口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穩定的批發銷售網路。    (五)有識別"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誌"的手段。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的資格認定,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範圍內的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並辦理企業法人註冊登記,遇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解決;地方批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並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註冊登記,遇有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解決。 企業經註冊登記後,方可開展進口酒類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可以是複印件)、海關徵稅稅單(可以是複印件)和衛生證書(正、副本),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中文標簽"和第四款規定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誌"。    (二)不得偽造、變造進口酒類衛生監督檢驗合格標誌、認證標誌和中文標簽等品質標誌。    (三)不得制售假冒偽劣進口酒類。    (四)不得經銷走私進口酒類。    (五)接受品質、衛生標準等有關業務的培訓指導。    第十二條 經銷進口酒類的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旅遊飯店、酒店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指導建立和規範進口酒類配送中心、連鎖經營和代理經營等,建立健全進口酒類流通網路。    第四章 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管理    第十三條 進口的桶裝原裝酒、半成品酒檢放入境,再經小瓶分裝、勾兌、過濾、貯存等加工工序後,使用國外品牌並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按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合同規定有返銷比例條款的,應將其產品按合同規定比例返銷境外。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檢驗機構依法對其返銷境外的酒類按出口食品進行管理和檢驗。對因故不能反銷需留在境內銷售的進口酒,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經海關核準後,按一般進口酒辦理有關手續。 本《辦法》下發前已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合營合同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從事進口酒的銷售,並憑外經貿部門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經營範圍內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的許可。    第十五條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進口酒類生產、主管部門應建立進口酒生產、加工的技術標準和品質檢驗標準。    第五章 免稅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七條 口岸海關按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對免稅進口酒類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免稅進口酒類不得進入國內市場經銷。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區從事免稅進口酒類的購銷業務。    第六章 違法進口酒類的處理    第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海關依法對違法進口酒類進行罰處。    第二十條 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非法經銷走私進口酒類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對依法沒收的進口酒類,應依據第六條規定,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加貼中文標簽、"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誌",並補發衛生證書(正、副本)之後,拍賣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第七章 進口酒類市場監督檢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經貿委(經貿、計經貿)、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商檢、稅務以及各口岸海關、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等部門,要在給職責範圍內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對本地區進口酒類市場實行統一的、有組織的聯合檢查,做好進口酒類生產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有權依法對進口酒類品質、衛生和價格等問題向生產者、經營者提出詢問,或向其主管部門投訴。受理詢問和投訴單位,應在一個月內作出答覆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檢舉有功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商檢機構、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將依有關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可能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韓國葡萄酒重金屬含量標准即將出台
04-Jan-2010

韓國食品藥品安全廳於20091231日表示,近日行政預告之《食品標准部分修訂告示案》,意在制定面粉和葡萄酒重金屬含量標准。 

根據修訂案,制定葡萄酒的鉛含量標准(0.2ppm)以及面粉的鉛和鎘含量標准(均為0.2ppm)。

另外,全球變暖導致食品被各種致癌毒素污染的可能性增加,因此該修訂案還包括干果、谷物類、麥片等的黃曲霉毒素和赭曲霉毒素等毒素標准。

食藥廳准備在2010120日前征求意見,之後確定修訂案。

 

 

...All right reserved ©2010 wainlink-wine.com